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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過渡期
(一)自《規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
(二)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和《標準》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按第(二)條規定同時申請資質換證。
(四)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可申請《標準》中同類別同等級資質換證,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園林古建筑、機電設備安裝、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附著升降腳手架、送變電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名稱變更后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設備安裝、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3、按原標準取得高聳構筑物、電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提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安裝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1項低于原資質等級并入的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其中,按原標準取得提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也可申請不高于原資質等級的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4、按原標準取得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一級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
5、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6、按原標準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7、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五)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按照《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被合并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被并入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相應工程。
4、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在《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5、按原標準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施工勞務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勞務作業,不再劃分類別和等級。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只能鑒定勞務分包合同。
(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時,對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原標準進行動態監管;對按《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標準》進行動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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