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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并發布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加強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員生命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qyjcin@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3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5年7月4日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人員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從業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設備、設施、建筑和環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的施工作業。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實行專業分類、考培分離、全國互認、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職業資格認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初中及以上學歷;
(三)經二級及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綜合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適合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完成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具備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相關理論知識和技術能力;
(五)未持有與所申請工種相同工種的有效資格證書;
(六)5年內不存在因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作業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基本條件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核的,考核結果無效。
第七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報名參加操作資格考核。
第八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包括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兩門科目。技術理論考核通過后,方可參加操作技能考核。兩門科目均考核通過的,為考核合格。
考核大綱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通過且符合本規定第六條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在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資格證書,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近3個月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三)無吸毒史承諾書。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資格證書實行電子證照。電子證照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年齡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資格證書失效。
第十三條 持有合法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相應工種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需要延續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延期復核申請。
對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復核通過,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資格證書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格證書延期復核申請表;
(二)近3個月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三)無吸毒史承諾書。
申請延期復核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因違法違章行為資格證書累計記分達到滿分的,不予延期。
第十六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公布資格證書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考核日程、審核時限和監督電話,并辦理資格證書申請受理等事項。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房屋市政工程范圍內,按照其資格證書載明的工種從事相應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受雇于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并在用人單位承攬的房屋市政工程中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
第二十條 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正式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安排不少于6個月的實習操作。實習期內,實習人員應當穿戴醒目實習標志,并由從事相應工種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指導,不得獨立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實習管理制度,并詳細記錄實習作業情況,實習作業記錄由相關作業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以及有關應急預案;
(二)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向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崗位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施工前,向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詳細說明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
(五)制止和糾正相關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六)在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電梯井口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七)作業前檢查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身體狀況等情況,確保人員身體狀況滿足相應工種作業需要;
(八)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連續作業不得超過4個小時且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個小時;
(九)建立本單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工作檔案,記錄考勤、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關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對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加強心理疏導。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開展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應當按要求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執行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和相應工種的操作規則,不得實施妨礙施工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對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操作規則進行作業。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權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資格證書: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發放資格證書;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放資格證書;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資格證書;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資格證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資格證書:
(一)未按期辦理延期復核手續或者延期復核不合格;
(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三)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四)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撤銷。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教育培訓和從業行為,以及用人單位相關責任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一條 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法違章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記分周期與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致,滿分為12分。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實施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和相應工種操作規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記錄違章作業行為,并進行相應記分。記分達到滿分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可以通過接受安全教育進行相應減分。
操作規則和記分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歸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信息檔案,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數據共享要求上傳至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監管信息系統相關建設維護費用向同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行為涉及的違法違章行為、生產安全事故、不適宜從事特種作業的健康信息等錄入信息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使用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格證書的,考核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給予通報批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實習操作、未建立實習管理制度,或者安排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實習期內獨立作業的,責令改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實習期內擅自獨立作業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則進行作業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未受雇于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未在用人單位承攬的房屋市政工程中開展作業活動,或者未按要求參加安全技術交底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質〔2008〕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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