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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新修訂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年限管理規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原《建筑起重機械報廢規程》。

規程適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年限管理。規程包括總則、術語等七個部分,重點對整機報廢條件、使用年限規定、重要結構件報廢、報廢整機及部(構)件的處置等作出詳細規定。本次主要修訂內容為:原來劃分使用年限以起重力矩來劃分,使用單位不能很直觀的判斷設備停用年限;現采用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劃分使用年限,劃分更加清晰明確。
據悉,近年來,隨著建筑業的蓬勃發展,省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型號和數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原《建筑起重機械報廢規程》與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發展的現狀已不相適應。為適應現代建筑施工標準化、信息化、工業化和機械化的發展要求,及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的專業化發展的需求,促進施工企業采用具有先進、安全和節能環保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對《建筑起重機械報廢規程》作出此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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